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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歲女童被13歲女孩推下墜亡 警方通報嫌疑人智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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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30日,江西省都昌縣公安局發布通報稱,5月26日17時17分許,都昌縣某小區發生一起刑事案件。犯罪嫌疑人譚某某(女,13歲,智力障礙人員)將被害人秦某(女,2歲)從17樓樓道窗台推下,造成秦某墜樓死亡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譚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,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行中。




▲監控視頻截圖


犯罪嫌疑人未滿14周歲,又是智力障礙人員,受害人家屬應如何追責?

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告訴紅星新聞,譚某某是智力障礙人員,據刑法第18條規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,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,不負刑事責任,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;在必要的時候,由政府強制醫療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“後續警方需委托法醫鑒定,鑒定譚某某作案時是否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期,或者是否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。”


趙良善表示,若經法醫鑒定,譚某某屬於負刑事責任的人群,但又因其僅有13歲,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十一)新增條款中規定,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下調,下調到最低年齡12周歲,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罪,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後,才可追究刑事責任。顧名思義,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是前置程序。即使經法醫鑒定,譚某某屬於負刑事責任的人群,但若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不追訴,那麼譚某某依舊不負刑事責任。


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稱,本案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,若其作案時精神正常,那麼應當承擔刑事責任。刑法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,情節惡劣,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若經鑒定,其被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,那麼根據刑法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。“無論刑事上有罪或無罪,該嫌疑人的監護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,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民事賠償。”

依據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,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。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,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。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;不足部分,由監護人賠償。故而譚某某的監護人都需向女童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
趙律師補充,即使譚某某不負刑事責任,據刑法第17條規定,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,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時候,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。另據《中華人(专题)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302條,實施暴力行為,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,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,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,可予以強制醫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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